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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异地认证问题探讨

时间:2018年01月02日来源:高安市农保局作者:王秋生 喻张辉点击:
日前,高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基本结束,10.1万名待遇领取人其中有9.7万名参加了实地面对面的集中认证,有近4000名老人因户籍迁移或随子女在外地居住无法及时参加实地认证而面临不能按时领取

日前,高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基本结束,10.1万名待遇领取人其中有9.7万名参加了实地面对面的集中认证,有近4000名老人因户籍迁移或随子女在外地居住无法及时参加实地认证而面临不能按时领取到养老金的境况。

根据人社部2014年印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异地居处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当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资格核对工作。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异地居住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推动并不顺利。

一、   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证难以通知到位。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目前以年度核对为主,先由市城乡居保局发布集中认证公告,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以村(社区)为单位批量导出需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名单,再由村(社区)通知到本人,有部分外地居住的群众因各种原因难以通知到位,群众在没按时领到养老金时才发现因为没有及时认证而导致暂停发放养老金。

二是长期居住地并不等同于户籍迁入地。很多老人随子女外地长期居住,并不会进行户籍迁移。根据《规程》规定“迁入的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但社保经办机构对到本地居住却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员则并无代为认证的权限和义务。因在外人员居住地过于分散,并且村(社区)不一定能掌握外出居民的具体居处地点,异地经办机构间的对接难度也很大,造成认证困难。

三是区域内的异地认证也十分不便。由于《规程》规定和信息系统设置限制,不仅是跨区域待遇领取人员的户籍信息无法做更改,即便是同县级区域内的人员在本县乡镇间户籍迁移后的信息也无法更改。因为认证名单是以登记时的村(社区)为单位导出,户籍迁移后的领取人员名单仍在原籍,而迁入地并没有该领取人名单,以致出现该人的领取资格迁出地无法确认,迁入地无法操作的状况。

二、   对策的探讨

在坚守确保基金安全原则的前提下,城乡居保经办部门要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群众,不让群众绕弯路,走远路,在如何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里路”上下功夫。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措施。

一是开发和推广统一的信息技术认证手段。城镇职工社保有在服务窗口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核对的手段并有效执行多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借鉴试行。目前,我市在没有识别系统的条件下,试行使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视频和拍照认证方式,对身居外地无法按时前来认证的群众,可通过社交软件与经办(协办)人员视频,并将本人手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当日报纸的清晰照片发送到经办(协办)人员,在村(居)委会盖章担保的前提下,也视为有效认证。

二是完善城乡居保操作系统。在目前只能按户口所在地导出人员名单的基础上,增设按居住地也可以导出领取人员名单的权限,从而解决村(社区)领取人员名单与实际在本地居住人员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方便异地居住人员就近进行集中认证。

三是解决认证时间问题。在不影响城乡居保工作整体部署的情况下,将年度认证时间规定放宽,不拘泥于某一时段运动式的集中认证,扩大领取人员进行认证的时间自由度,只要群众能够至少一年一次在基层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即视为当年认证通过,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