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指导 >> 内容页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江西省人社厅编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答》

时间:2017年11月21日来源:省人社厅网作者:省人社厅网点击:
根据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赣未保办发〔2017〕1号)安排,为了帮助各类用人单位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人社部《

根据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赣未保办发〔2017〕1号)安排,为了帮助各类用人单位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人社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我厅编写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答》,供各用人单位在宣传周期间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答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是什么?未成年工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组织或个人是否可以招用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如果企业违法招用了未成年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规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四、单位或个人是否可以为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五、如果单位或个人违法为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如果是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将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七、针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哪些责任?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八、针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履行哪些责任?如果未履行责任,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履行以下责任: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如果未履行责任,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九、 对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有什么要求?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十一、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什么情况?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十二、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已经有 人表态:

已有 人参与所有评论